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我中心产生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发布,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为市民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西安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是指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掌握、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

二、凡本中心产生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

三、本中心产生的政府信息在发布前应严格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保密性。未经批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政府信息。

四、各科室应按照《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求,积极主动公开本科室业务产生的政府信息,确保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西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上予以发布。

五、各科室应组织科室人员学习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科室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程序等;审核科要指定专人定期对政府信息进行维护,科室负责人对科室产生的政府信息负责审核把关,确保内容真实准确。

六、各科室应及时办理与科室业务相关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对其内容是否涉密进行初审。中心办公室应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登记答复工作。

七、如予以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保密事项,由中心办负责公布前的保密审核工作。

八、我中心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与联合发文的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九、科室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责令其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2)对申请人隐瞒、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3)擅自公开虚假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